彰化臨時約僱員欠賭債 詐騙店家6萬元獲緩刑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8日電)彰化縣政府1名臨時約僱人員因積欠賭債,變造公文書及偽造縣長戳印,向知名老店訛稱申請納管時面積有誤,詐騙6萬元,彰化地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處3月至2年不等刑期,獲緩刑。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劉姓男子於民國112年間在彰化縣政府擔任臨時約僱人員,負責未登記工廠輔導業務。他從公文系統列印公文書,剪貼變造內容並偽造縣長王惠美戳印,影印後赴店家,稱因申請納管時面積有誤,須繳輔導金共新台幣6萬元,可至超商繳費。
店家攜帶現金隨劉男至對面超商,由於店內尚有顧客,店家將6萬元交給櫃台人員即返回店內,之後劉男將其手機內支付條碼交給櫃台人員掃描,繳款2萬元至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以向博奕網站購買點數,其餘4萬元則收為己有。
劉男返回向店家出示2萬元繳款收據,佯稱已全額支付納管輔導金6萬元,因店家沒仔細查看,未發覺異樣。男子事後將4萬元用以償還民間貸款,2萬元點數於線上博弈中用罄。
劉男得悉店家有意申請標售畸零國有土地,聲稱有管道可協助申請,但須繳約49萬元。事後店家察覺有異,並發現納管輔導金收據實為2萬元,報警處理。劉男為掩飾犯行,還變造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佯裝6萬元有匯入專戶。
此外,劉男為清償債務,還向友人施用詐術,導致對方陷於錯誤,共匯款14萬餘元。
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公務員,竟沉迷賭博,積欠賭債及民間貸款,犯下案件影響國家公務機關廉能形象。
法官考量其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全數履行,依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處3月至2年不等刑期,獲緩刑,並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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