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師凌虐國小學童定讞後 二審判賠217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劉姓前國小老師常辱罵並以鼓棒打男學童頭臉、生殖器,致學童身心傷害,劉已定讞服刑,家長提告求償,二審今判劉賠償新台幣217萬餘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劉姓男子於民國107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與10歲、國小五年級的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因劉男的6歲兒子在107年8月30日要進入國小唸一年級,委託受害男學童在校時照顧其子。
判決指出,劉男涉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學童頭臉、小腿等部位,造成男學童身體折磨,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男學童曾因不堪受虐,向母親透露遭責罰情事,劉男得知後,反而更嚴重凌虐男學童,導致男學童不敢再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
男學童長期處於身心受虐、孤立無援情況,108年4月中旬起開始出現頭暈、腹痛與持續腹瀉等症狀,由父母先帶往醫院就診,之後男學童在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即開始發生多次解離狀態。
判決表示,男學童最後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醫院診治確診因受劉男的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男學童歷經長期診治,生活、學業表現近期方見穩定。
刑事部分,劉男被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4年6月徒刑定讞,已入監服刑。
男學童的父母提起民事訴訟,向劉男提告求償,一審判決劉男應賠償男學童477萬餘元、男學童的父母各100萬元。劉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依據男學童的病歷資料、司法精神鑑定報告等,可證明劉男的凌虐行為,與男學童患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參酌男學童已花費醫療費用、自學所需而購買國高中教材等用品,參酌兩造身分、資力、劉男加害程度,以及一審未審酌男學童、父母現狀,酌定慰撫金過高,經扣除國小已賠償40萬元,今天改判劉男應賠償男學童117萬餘元、男學童的父母各50萬元。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5012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