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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中華民國國旗案 2人判拘役15天確定

2026/2/23 11:19(2/23 11:4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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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庭等人於民國104年國慶日,持刀割破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多面國旗。(中央社檔案照片)
陳儀庭等人於民國104年國慶日,持刀割破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多面國旗。(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3日電)陳儀庭、陳妙婷、劉薇薇(原名吳馨恩)等人損壞國旗案,高院判處3人各拘役15天,陳妙婷、劉薇薇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但未敘述理由,最高法院認為2人上訴非合法,駁回確定。

全案源於陳儀庭等5人在民國104年10月10日國慶日,跑到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刀割破多面國旗,並折斷多根旗桿。新北地檢署起訴5人並聲請簡易判決。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5人各拘役20天,得以易科罰金。

陳儀庭、陳妙婷及劉薇薇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3人所為屬政治性言論,不構成刑法侮辱國旗等罪責,判決無罪。新北地檢署提起上訴,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於106年間認定,以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制裁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旗行為人的刑法規定,已牴觸憲法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案件停審約8年,迄今已改制的司法院憲法法庭仍未做出判決,高院去年8月認為,如繼續停審,即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意旨未合,裁定開始審理,並於去年10月改判3人各拘役15天,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陳妙婷、劉薇薇不服判決結果,於去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但未敘述理由,最高法院認為2人上訴非合法,於本月22日駁回確定。(編輯:張銘坤)11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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