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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吸收共諜未遂 判5年4月定讞

2026/4/7 11:19(4/7 11: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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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shutterstock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shutterstock圖庫)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7日電)前軍聞社中校孔繁嘉以招待旅遊等方式吸收他人,為中共發展組織未遂,一審判刑5年6月,二審認定孔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改判5年4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6月間的新聞資料指出,孔繁嘉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中校,在役時被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吸收,於民國95年11月間、97年4月間,各收受6000美元、5700美元,應允引介現、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為中共創造吸收、接觸機會或提供軍事機密。

高院表示,孔繁嘉於101年8月17日退役後,於103年至105年間收受中共官員6萬人民幣(約新台幣28萬元),並於106年間邀約王姓軍官至大陸地區、境外第三地旅遊,但遭王姓軍官婉拒而未遂。

高院說,孔繁嘉於108年4月、5月間,邀請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旅遊,並隨同至大陸地區受中共官員招待;並於109年間,欲再度安排王男於境外與中共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但因疫情作罷。孔繁嘉後來傳送中共官員聯絡方式予王男,不過因王男未積極聯繫而未遂。

高院認為,原審認定孔繁嘉在役期間即開始發展組織,且只犯下貪污收賄罪,判刑5年6月,認定明顯有違誤。審酌他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予以減刑,去年6月24日撤銷原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改判5年4月徒刑。

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4月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吳素柔)1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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