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偽造鍾文智不實報到紀錄 警副所長遭訴求刑8年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6日電)台北市信義警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副所長李俊良涉協助富商鍾文智在判刑定讞後潛逃,共偽造95次不實報到紀錄,北檢今天依公務員違法圖利等罪起訴,求刑8年,在押中李俊良移審北院。
除李俊良外,台北地檢署今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鍾文智大帳房葉仲清。此外,福德街派出所另2名副所長古志銘、梁思強及李俊良妻子黃鈺婷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李俊良明知鍾文智自民國110年10月5日迄今應於每週星期一、四、六前往福德街派出所報到,竟將報到案件紀錄表自值班台取走,替鍾文智在案件紀錄表上簽名。經查,鍾文智報到案件紀錄表虛偽登載不實合計95次,讓鍾文智得以減免油資。李俊良涉犯公務員圖利罪。
根據起訴,李俊良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李俊良任職信義分局期間,每月本薪新台幣8萬至9萬餘元不等,每月加班費約1萬7000元至1萬9000 元,總計每月薪資收入約10萬餘元,且無任何業外收入。
但檢方調閱李俊良金融帳戶後發現,李男於111年至113年間以現金存入的不明款項,總計增加260萬4000元不明財產,且來源可疑,其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此外,李俊良更協助鍾文智盜查他人個資。起訴指出,李俊良於107年11月4日晚間9時39分許、翌日下午6時44分許,以其帳號密碼登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OE)」,虛偽登載「家戶查訪」事由,查詢民眾個人戶籍資料,並將資訊告知葉仲清,葉仲清再轉知給鍾文智。
檢察官認為,倘警員就未如實報到的被告,未把關報到程序,反以偽造文書的方式代為報到,創造不公平的違法狀態利益,使應報到的被告取得無庸詳實報到的便利,應堪認定屬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所稱「不法利益」。
量刑意見部分,起訴指出,請法院審酌李俊良為警職,職司社會治安及秩序維護職責,本應奉公守法,戮力從公,竟不知廉潔自持,與不正當人士私下交往,涉足聲色場所,更利用警察職務上的機會從事不法,嚴重破壞警紀,踐踏社會善良風俗,更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員警的負面觀感,影響盡忠職守員警的正面形象,損及國家法益甚鉅,建請量處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褫奪公權,以儆效尤。(編輯:李錫璋)1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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