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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強盜虐殺退休教師判無期確定 邢泰釗提非常上訴

2026/5/4 17:48(5/4 17: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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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4日電)最高檢今天表示,劉志明強盜殺害曾獲師鐸獎退休陳姓女教師遭判無期徒刑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審判違背法令,並有統一法令適用的必要,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劉志明強盜殺害退休女教師一案,經高雄地檢起訴後,前經高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審及更一、更二、更三審均判處死刑,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新聞稿指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的強盜殺人犯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公政公約相關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皆未以是否計畫性犯案作為判斷被告犯行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及是否論處死刑的審酌標準。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最高檢表示,其次,劉志明是在無特定目標下,隨機在公共場所擇取不特定被害人,其侵害生命的危險性、輕視生命的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衝擊及罪責的可非難性,依一般社會大眾認知的常理,均明顯較諸擇定對象、危害層面侷限的計畫性犯案性犯案更為重大。原判決的認定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並有理由矛盾及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的違法。

最高檢指出,原判決僅以劉志明非計畫性犯案的單一理由,認其所犯非屬「情節重大之罪」,也與該案最高法院的前審判決不符。被告犯行是否具計畫性,最高法院判決認僅為是否量處死刑的參考因子之一,並非唯一,如被告犯罪情節已至最重大,尚非不得綜合審酌各項科刑因子,兼衡人性尊嚴的確保後,審慎決定是否量處死刑。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對於劉志明起意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未依證據判斷,違背證據法則,且未將劉男強制性交的犯行列入量刑評價,逕認本件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其判決理由矛盾。

此外,最高檢也提到,原判決既已認定劉志明強取被害人車輛鑰匙得手後離開現場,自應論以強盜既遂,但竟以劉男並未將被害人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為由,認其為強盜未遂,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針對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新聞稿指出,原判決雖非不利於劉志明,但其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事,且所涉有關重大殺人案件量刑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予以闡釋,統一法令見解的必要,包括「犯罪是否具計畫性得否作為判斷『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標準?『情節最重大之罪』得否僅以犯罪是否具計劃性作為判斷之單一決定性因子?」

最高檢表示,案經檢察總長邢泰釗審酌後,認應依法提起非常上訴,以維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及司法的公平、公正。

民國103年12月間,劉志明因不滿女友分手,騎機車尋找女友以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突萌生強盜車輛犯意。他利用被害人開門上車之際,持鐵鎚重擊,使被害人癱坐在車內右前座,見被害人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進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後離去,被害人終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編輯:張銘坤)1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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