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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踩破損水溝蓋仆倒傷 二審判三重區公所賠1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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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6日電)7旬游姓婦人110年底行經新北三重六張街時,踩到破損水溝蓋仆倒受傷,提告請求國賠。一審判三重區公所應賠償新台幣315萬餘元,二審今天改判應賠償138萬餘元。游婦可上訴。

游婦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六張街時,踩到破損水溝蓋往前仆倒在地,造成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胸椎骨折、多處牙齒斷裂等傷害,於當天送醫急救,支付醫療相關費用,請求國賠共新台幣492萬餘元。

三重區公所則辯稱,水溝蓋雖有些微破損,但仍屬平整,不影響用路安全,也有定期保養、維護,管理並無欠缺。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根據監視器畫面,認為水溝蓋確實有破損,游婦踩進破損處才會跪地摔倒,認定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判賠315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根據新聞資料,合議庭勘驗水溝蓋修補前後照片,認定水溝蓋於事故當時確有明顯破損、凹洞,且面積非微,非短期所能形成,三重區公所難謂無管理上的欠缺。合議庭也認定,水溝蓋破損、凹洞與游婦跌倒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三重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至於游婦於一審主張受傷需終身看護費用324萬餘元部分,經醫院鑑定,認游婦於術後3個月有回復可能,是游婦得請求的看護費用僅於16萬餘元範圍內。

合議庭認定,游婦請求三重區公所給付醫療費用59萬餘元、看護費用16萬餘元、假牙裝置費3萬元、醫療用品費1941元及精神慰撫金60萬元,共138萬餘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並據此作出判決。本件游婦得上訴,三重區公所不得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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