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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駐金門小隊長涉洩密對岸 金檢依國安法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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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駐金門某單位陳姓小隊長涉洩密及違反國家安全法,金門地檢署17日表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刑度。(中央社檔案照片)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駐金門某單位陳姓小隊長涉洩密及違反國家安全法,金門地檢署17日表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刑度。(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17日電)海巡署駐金門某單位陳姓小隊長涉將海域雷達航跡紀錄、兩岸偷渡客等資料,交予走私業者陳男,陳男再將偷渡客等資料交付中國海警線民。金門檢方今天表示,依國安法等起訴2人。

根據金門地檢署發布新聞資料,檢方接獲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駐金門地區某單位小隊長及其友人涉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情資後,歷經數月蒐證及分析,日前並針對相關處所執行搜索。

檢方指出,陳姓小隊長負責海岸走私及偷渡查緝業務,其於民國106年至110年間,受國小同學陳男請求,為其提供金門地區海域雷達航跡紀錄、雷情資訊及漁船出港查驗及安檢紀錄,藉以打探、瞭解金廈海域非法走私競爭同業現況,以利陳男經營金廈兩岸蝦苗走私業務。

檢方也表示,陳男107年間結識大陸地區男子,共同在大陸福建省開設龍蝦養殖場,從事兩岸及蝦苗運送走私業務;而此名大陸地區男子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吸收運用,成為中國海警總隊線民。

檢方指出,此名大陸男子接受中國海警總隊指示,為達成中國海警要求掌握兩岸走私偷渡查緝案件內容,於108年至113年間透過陳男牽線,由陳姓小隊長將兩岸偷渡客及刑案調查資料等資訊洩漏給陳男,再由陳男透過此大陸男子交付中國海警總隊。

檢方表示,陳姓小隊長、陳男涉違國家安全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就陳姓小隊長部分,考量其為海巡署執法人員,應比一般公務員具更高度法治意識、無積極證據證明有收受賄賂、偵查中坦承犯行等,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刑度。

陳男部分,檢方指出,其利用與陳姓小隊長同窗情誼,長期索取海巡機關公務資訊,更充當「白手套」居間牽線角色,帶陳姓小隊長前往大陸地區與中國海警總隊吸收的線民會面,建立跨海峽洩密管道,將其收到國家公務應秘密文件與影像層轉中國海警總隊,從中協助對岸掌握台灣海巡查緝能量。

檢方表示,陳男身為中華民國國民,圖牟私利不惜危害國家安全,且於此案居於核心牽線與傳遞訊息關鍵角色,惡性非輕;考量其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輯:陳仁華)1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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