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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病歷列敏感個資項目

2015/12/15 14:21(12/15 14: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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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敏感個人資料增列病歷項目;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法的行為除罪化。

三讀條文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等6項例外規定。

條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

另外,還包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的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的當事人。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說,違反敏感性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現行規定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等相關規定刪除。三讀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相關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尤美女說,過去違反敏感性個資不管是一般或意圖營利犯都處罰,這次修法將「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敏感性個資相關規定除罪化,但不是不罰,原則上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也就是如果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如果有損害就有損害賠償的問題。意圖營利犯仍有相關處罰規定。1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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