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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核心關鍵技術外洩 資策會科法所剖析我國修法現況

發稿時間:2021/11/27 09:50:2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1127 09:50:25)近年來,我國技術類之營業秘密遭境外竊取時有所聞,高科技產業向來為我國重要的經濟發展基礎,在全球半導體產業鏈中,臺灣居關鍵及領先地位。而半導體產業具有高附加價值,更是未來新興科技領域發展之根基,其中內含許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若此類技術洩漏至境外,將損及國家安全與整體經濟競爭優勢,造成之負面影響不容小覷。長期關注政府科技專案與技術保護管制議題的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所(資策會科法所)致力於研究各國立法例,為保護我國核心關鍵技術盡一份心力。

我國法務部與大陸委員會於今(110)年七月下旬分別公告《國家安全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者皆是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進行調整,可見政府單位對此議題之重視。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陳祺潔表示,就關鍵技術保護之議題,各國立法例建立的技術保護制度框架,多採分散型立法的模式,代表保護關鍵技術不致外流的管制規範,存在於數個不同領域的法律或行政命令中。這些法令基本上可區分成五種類型,分別為國家機密保護、貨物(技術)之出口管制、外國投資審查機制、政府資助研發成果保護措施及營業秘密保護法制,而我國亦是採取此類立法架構,目前尚無一部用以規範關鍵技術保護相關事項之專法。

陳祺潔進一步指出,是否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設立專法?以日本為例,考量到高科技產關鍵技術部分為私人企業所有,其具體項目、認定程序與各自之保密機制,目前實務上並不容易在不過度影響產業運作情況下,透過單一專法而完整囊括。但當二部法律皆對同一議題設有規範時,則應注意其保護客體定義是否相同?保護方式是否重疊?加上我國《國家安全法》中有提及「營業秘密」,必然與《營業秘密法》有所交集,如此一來,其所保護之法益究為國家安全或私人財產?有學者認為,雖然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主要是參考美國《經濟間諜法》,但概念仍有差異,美國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安全,反觀我國立法初衷是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此次《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則已從國家法益的保護出發,陳祺潔也建議增修相關法規時應注意兩者需有所區別,若相關配套措施完善,此次修法將對我國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邁出一大步。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https://stli.iii.org.tw/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將有助於保護我國關鍵核心技術。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後,將有助於保護我國關鍵核心技術。


此次修法新增國安法第2條之2,建構我國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
此次修法新增國安法第2條之2,建構我國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