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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策會科法所:後憲判字第13號判決時代—建構健康醫療資料治理範式乃推動重點

發稿時間:2022/11/03 13:15:3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103 13:15:35)健康資料為個人敏感之隱私,係我國憲法第22條隱私權保障之標的。近期,憲法法庭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對於健保資料之目的外利用作出裁示,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健康保險法有部分規定有違憲之虞,相關主管機關應於3年內修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員蔡宜臻表示,在生醫研究領域,以人工智慧以及巨量資料分析為主的研究方法成為主流,相較過去,生物醫學研發對於包含個人資料在內的生物醫學資料有更高的需求,當前極需建構一套資料治理模式,用以整合許多異質資料庫(包括:生物資料、病歷、環境資料、基因資料等)來作為相關研究與診斷依據。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說明了健保資料庫當中的資料,即便已經以去識別化措施處理,仍屬個人資料,民眾應享有憲法保障的資料事前控制與事後控制的資訊自主權,原則上可以自由決定資料利用者是否可以近用自己的資料。

圖一說:蔡宜臻研究員表示,我國當前極需建構一套資料治理模式,整合異質資料庫促進生物醫學研究發展。
圖一說:蔡宜臻研究員表示,我國當前極需建構一套資料治理模式,整合異質資料庫促進生物醫學研究發展。


資策會科法所顧振豪副所長進一步表示,未來隨著個人資料之獨立監督機制臻於完備,相關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的規範修法完成,我國以健康資料為研發基礎的醫療器材、製藥等生醫相關產業之法制環境將更完善,業者將更能安心使用資料進行研發,並讓產品於歐盟、美國順利落地。

圖二說:顧振豪副所長認為,未來隨著個人資料之獨立監督機制臻於完備,業者將更能安心使用資料進行研發,並讓產品於歐盟、美國順利落地。
圖二說:顧振豪副所長認為,未來隨著個人資料之獨立監督機制臻於完備,業者將更能安心使用資料進行研發,並讓產品於歐盟、美國順利落地。

資策會科法所長期協助政府進行資料治理法制政策的研析與規劃,對於未來健保資料,乃至於醫療健康資料之運用機制與治理之規劃與調整,均列為重點研究標的,期能在我國的生醫產業發展與人民資訊自主權保障之間,找到共贏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