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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重點解析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重大違法認定要點修正

發稿時間:2026/04/30 10:47:12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430 10:47:12)產業創新條例為現行台灣產業適用租稅優惠及相關補助(獎勵)之重要法源,為防杜業者享受政府提供之租稅優惠或補助款,卻有破壞世代依存的生態環境、未注重工安或勞工權益,忽視消費者之食品安全等情事,該條例第70條第2項明定「公司或企業最近3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復以,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15條第2項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3條第2項規定,亦有同文規範,爰依據上述條文意旨,經濟部訂有「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以認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之企業有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表示,該要點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並將自116年1月1日生效;茲將其重要規範整理如次:

一、 最近3年: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往前計算3年;如申請補助或獎勵者,以領取補助或獎勵當年度12月31日往前計算3年。

二、 為認定企業有無違反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經濟部得組成審查會審查之。審查會置委員5人至15人;由經濟部次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各法律主管機關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及產業發展等領域之專家、學者選聘之。

三、 企業違法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會議「原則應認定」其違法情節重大: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單次被處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罰鍰,或於同一營業場所 或廠區最近3年累計被處新臺幣1,500萬元以上罰鍰。

(二)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其僱用勞工發生死亡職災,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 最低工資法,單次被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罰鍰,或於同一營業場所或廠區最近3年累計被處新臺幣450萬元以上罰鍰。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服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律,單次被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罰鍰,或於同一營業 場所或廠區最近3年累計被處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罰鍰。

四、企業違法情事係基於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企業之事由者,得經審查會會議認定非屬情節重大。

五、企業之違法情事經審查會會議認定屬情節重大者,經濟部應撤銷或廢止該企業違法期間內獲得補助或獎勵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法追回該企業所受領之利益;其涉及租稅優惠者,應函知財政部依法辦理。

本次修正重點與現行要點之重要比較

綜上,經濟部就相關租稅優惠及補助獎勵,將落實事前審查、事後查核與追回機制,鼓勵產業創新發展的同時,也督促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企業則應高度注意此「認定要點」並採取「事前預防」、「事中防禦」與「事後改善」3大策略確保租稅優惠及補助之使用,共營產業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