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美國人為何要繳美國贈與稅? 資誠破除常見迷思

發稿時間:2026/02/04 10:51:19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204 10:40:08)許多台灣人對於美國贈與稅規定有所誤解,認為「我既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美國稅務居民,因此我贈與資產予他人不用擔心任何美國贈予稅的問題」,若依照此認知來安排財產規劃,並且牽涉到美國資產的贈予亦或是贈予人在美國有生活重心時,可能面臨巨大的贈與稅務風險。

為何非美國人要繳納美國贈與稅:重點是資產「在哪裡」與「贈與什麼」

資誠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表示,美國稅法對非美國人士的贈與稅課稅範圍,重點在於轉移的資產是否屬於「位於美國境內的有形財產」。美國境內不動產即屬此類。在一般情況下,非美國人士把美國房產贈與他人,會被視為美國課稅資產,須申報並繳納聯邦贈與稅。與此同時,若贈與的是「無形資產」如美國公司股票,多數情況下非美國贈與人不會被課美國贈與稅;但這項例外不適用於「不動產」這種有形資產。實務上很常看到將美國不動產以及美國股票贈予混為一談,但這兩種資產在贈與稅上適用的規定其實截然不同。

「美國稅務居民」與「贈與稅居民」不是同一件事

除贈予資產的性質需判斷外,贈予人本身的「贈與稅居民(domicile)」身分也需要獨立判斷,以評估是否以「全球資產」而非僅以「美國資產」課稅。須注意「贈與稅居民」與「所得稅居民」常被一同理解為美國稅務居民,但其實這是兩套獨立的規定。某人可能在美國所得稅規則下被視為稅務居民,但在贈與稅上仍是非居民;反之亦然。贈與稅居民的認定偏向事實與意圖的綜合判斷,例如是否有長期居住於美國的意圖、整體家庭重心等,實務上還會牽涉相關證據文件蒐集與未來生活安排。

對於台灣個人而言,若並無長居美國或建立長期生活重心,多半非屬美國贈與稅居民,因此在贈與層面通常僅對「美國境內的有形財產」課稅;但一旦成為美國贈與稅居民,則全球資產贈與皆可能納入美國課稅範圍,規劃層面與稅務風險將截然不同。

美國贈與稅的申報、計算與繳納

與台灣相同,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而非受贈人,而稅基則是贈與時資產的公允市價(Fair Market Value),通常需備妥具公信力的估值,必要時須準備獨立鑑價報告,若缺少專業估值與移轉文件,將使稅務風險上升,也增加後續爭議與審查成本。

在計算上,不論是美國或非美國人士都適用一樣的18%到40%累進稅率,並可扣除年度免稅額,該免稅額每年會隨通膨調整。但與美國公民或美國贈與稅居民不同,非美國人士沒有可適用的「統一終身免稅額」(lifetime exemption),因此贈與美國境內有形資產超過年度免稅額的部分,將直接落入應稅範圍。

另外,若受贈對象為配偶,只有在「受贈配偶為美國公民」時,才適用「無上限婚姻扣除」;如果受贈配偶不是美國公民,僅能適用較高額度的年度免稅額,而不能用無上限扣除,跨境夫妻間贈與經常忽略受贈配偶是否為「美國公民」對扣除額差異的巨大影響;這會直接左右贈與稅負金額。

美國贈與稅申報以每年度結算並於次年4月中旬完成繳納與申報,必要時可申請展延。實務申報時因涉及跨境身分、資產估值與配偶身分認定,建議於贈與前即完成估值、證明文件與時間規畫,以降低爭議或遲報罰則風險。

申報實務:贈與人填報 Form 709;美國受贈人可能需另報Form 3520

就贈與人而論,目前不論是美國或非美國人士,一般以Form 709申報同年度所有需申報的贈與事項,詳列資產、估值方法與支持文件,並計算應納稅額。

就受贈人而論,若其為美國稅務居民,且當年度取得的贈與資產總額之公允市價超過10萬美元,則該受贈人需填報Form 3520進行受贈資訊申報。此申報僅為資訊揭露所需並不需要額外繳納稅款,但若未申報,則可能有按月累計、最高達贈與金額一定比例的罰款風險。

須注意上述兩張表分屬不同申報義務主體:Form 709屬贈與人的稅務申報,Form 3520則屬受贈美國人的資訊申報,切勿混為一談。

蘇宥人建議,在決定贈與前,務必先盤點3要素:一、贈與人身份與美國贈與稅居民研判;二、資產類型與所在地,特別是美國境內不動產此類高風險類別;三、受贈人是否為美國人或美國公民配偶。

上述3要素確認完並決定贈與後,需委任鑑價師出具評價報告、確認申報流程與期限,以及備齊佐證文件,如契約、估值報告、關係聲明等。若涉跨國的家族財富或多筆移轉,宜同步檢視本地規劃與是否有適用的雙邊稅收協議或遺產及贈與稅協定,以免一國的稅務規劃在另一國產生預期外的效果。最後,若對美國贈與稅居民判斷不確定,應優先釐清居留意圖與保存相關證據,以免誤入「全球資產課稅」地雷。整體而言,提早規畫、清楚定位、留痕備查,將是降低美國贈與稅風險與申報成本的關鍵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