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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非自願短期售屋 財政部豁免重稅

2016/3/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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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日電)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今年上路,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將被課重稅,但針對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案例,財政部公告豁免條款,可按照20%稅率課徵利得稅,並回溯至新制上路時。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今年1月1日上路,個人出售自2014年1月1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都將適用新制,出售持有1年以內房地,課徵45%稅率,出售持有1年以上,未滿2年房地,則課徵35%稅率。

至於出售持有2年以上、未滿10年房地,適用較低的20%稅率;出售持有逾10年以上房地,則可享長期持有優惠15%稅率。

不過,財政部指出,由於有部分民眾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因素,須將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出售,課以重稅並不公平,因此公告5大非自願性售屋類型,即使持有未滿2年,售屋利得稅率仍為20%。

財政部公告適用5種類型如下:

1、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2、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3、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5、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說明,這5種非自願性售屋類型,均不視為具炒房意圖的售屋行為,原本應按35%或45%的稅率課稅,當事人經舉證後,即可改按20%稅率繳稅。此豁免條款公告前已申報並繳清稅款者、或尚未辦理申報的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已繳清稅款者則可獲得退稅。10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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