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漁電共生養殖事實 能源署:跨部會合作精進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8日電)媒體報導漁電共生有電無魚一事,經濟部能源署今天表示,漁電共生推動以「養殖為本、綠電加值」為原則,若經查核養殖狀況不佳,漁業署將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助輔導案場落實養殖事實,改善未果將廢止設置許可。
能源署亦已實施跨部會精進機制,規範室內型案場須先取得綠能容許,室外型案場則須檢具養殖實績證明文件,始得辦理併聯發電或取得電業執照,以確保養殖事實與綠能發展並行。
能源署透過新聞稿說明,案場於完工併網後,農業主管機關將依養殖經營計畫書及「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定期查核,並由漁業署及農業單位執行農業容許審查及養殖事實查核、水產試驗所協助訓練查核人員與科技查核系統建置,經濟部及能源單位則負責發電業查核及環社檢核承諾事項追蹤。
能源署表示,養殖事實查核不符者,漁業署與地方政府合作勒令限期改善,並輔導案場養殖現況與養殖經營計畫書相符,經濟部能源署亦同步要求業者加速改正,以利符合實際養殖狀況。
能源署進一步說明,過往漁電共生農業與電業許可由農業部與經濟部各司其職,發電設備完工階段如符合併網安全規範,即可洽台電公司申請併網。
為確保落實「養殖為本、綠電加值」原則,經濟部與農業部邀集地方政府研議精進相關機制,室內漁電部分,農業單位於辦理農業容許時,將同步審查光電機電設施,並配合台電修正的「配電級再生能源併網手冊」,業者須具養殖事實並取得綠能容許後,方得辦理併聯發電。
室外漁電部分,應於併網後6個月內檢具養殖實績證明文件,始得核准電業執照;對於修法之前已併網尚未取得綠能容許案件,經濟部能源署秉持相同原則持續輔導業者取得綠能容許。
能源署強調,為確保落實漁電共生業者養殖事實,將持續與農業部協同合作,於審查、營運及查核各階段強化管控設置案場養殖事實,營造正向發展環境。(編輯:潘羿菁)1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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