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近7成有電無魚?漁業署:計算及時間差異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8日電)根據審計部查核漁電共生案場報告,近7成有電無魚。農業部漁業署今天說明,主要是計算方式不同及統計時間差異。
漁業署發布新聞稿表示,關於媒體引用審計部報告「漁電共生查核7成有電無魚」,主要是計算方式不同;審計部指的393場,是指案場已與台電「併聯試運轉」,具備實際發電能力試運轉,尚未取得綠能容許及電業執照等,所以並非地方政府所認定已營運案場。
其次,漁業署指出,統計資料時間有落差,審計部報告統計數據是至114年1月底,後續因地方政府持續執行查核工作,而漁業署提供的是目前最新資料,地方政府確認「已營運」的案場有276件,完成查核174件,其中廢止農業容許的有35場,僅占12%。
漁業署說,查核結果有養殖但經營情況需改善的有57件,「待改善」的主要樣態,包括因養殖現況與經營計畫書不符,例如原本要養虱目魚,後來改養吳郭魚,仍有養殖事實,只是養殖物種轉換;或是場內設施配置不符等,但不代表沒有養殖。
另外,「待改善」樣態也包含無提供單據證明或養殖成效不佳等原因,漁業署已請地方政府勒令限期改善,期滿將安排複查檢視改善狀況。漁業署會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助輔導案場落實養殖事實。
漁業署表示,為落實「養殖為本」,112年起制定查核指引1.0版,供地方政府執行查核參考;並隨著各地案場陸續營運,持續收集各地方政府實際查核經驗及漁民與光電業者反饋意見,調整指引內容、建議查核頻率及事實判定依據,今年7月23日修訂查核指引4.0版本,供地方政府參考應用,強化查核作業。
此外,漁業署強調,因應各地案場陸續完工,為減輕地方政府查核業務負擔,農業部正辦理相關辦法修正案,並已預告增訂「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等,作為養殖事實查核工具,杜絕「假養殖、真種電」的情形。
漁業署表示,漁電共生政策是以「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為核心價值,在不影響養殖經營與漁民權益、不犧牲農地與環境生態的前提下穩健推動。
農業部與經濟部今年2月邀集各地方政府、光電公協會、養殖團體及台電公司等單位,辦理「漁電共生新制政策推動說明會」,讓案場在規劃初期階段,即可讓養殖漁民與光電業者建立溝通共識;6月提出漁電共生整合新模式養殖團體名單,供光電相關產業團體逕行洽談合作。(編輯:吳素柔)114090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