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以上投保新規 錄音錄影可用其他措施取代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8日電)保險業對65歲以上客戶銷售投資型或具解約金的傳統型保單時,須額外辦理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等措施。金管會今天提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保險公司若可另外訂出其他保障措施,報金管會備查後就可適用,預告60天,預計明年農曆年後上路,市場預期可為壽險業省下不少流程。
為提升投保便利性,並簡化保險業對高齡客戶作業流程,金管會今天提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修正重點,一是新增保險公司得自訂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保險公司現行對65歲以上客戶銷售投資型或具解約金的傳統型保單時,須額外辦理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承保前電訪等措施。
蔡火炎指出,未來保險公司若可依實務經驗評估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訂定客戶是否具脆弱性的評估標準與保護措施等,並報金管會備查,就可不適用原先規定,目的是希望避免單純用年齡「一刀切」。
媒體關切未來是否可能衍生更多爭議,蔡火炎指出,現行錄音錄影會讓核保流程較長,如果漏講幾句話就可能需要重新錄影,也造成客戶困擾,因此有業者提出建議。金管會也要求,若未來有相關爭議,將由公司進行調查並負擔舉證責任。
第二項重點是,明確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勸誘客戶以貸款買保險,以及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貸款的報酬。蔡火炎解釋,目前規定保險業務員在客戶申辦貸款日的前後3個月內,若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就不能領取推薦貸款的報酬,這次修正為公司要能舉證業務員確實有不當勸誘,才不能領推薦貸款的報酬。
三是簡化借款投保與解舊約投保案件的電訪對象。蔡火炎說,目前要求保險公司對借款買保險、解舊約買新約的案件,承保前要電訪要保人、實際繳保費者和被保險人,考量主要是前兩者比較會接觸到業務員,未來將不用再電訪被保險人,以提升效率。
四是精進投保資金來源檢核規定,排除小額或無解約金保單。蔡火炎指出,考量微型保險、團體保險、保險期間3年以下傷害保險通常為短年期保單且解約金較低,業務員較無勸誘客戶解約並投保新契約誘因,未來保險公司檢核是否解約舊保單時,相關類型保單將不列入檢核範圍,並配合實務運作,這次修正把檢核期間延後到「同意承保前」,避免出現時間落差。
蔡火炎指出,這次也簡化高資產客戶的投保流程,考量壽險已確認高資產客戶具備充分專業知識與風險承擔能力,因此未來壽險公司若針對財富管理業務訂有相關控管措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可免做高齡錄音錄影、承保前電訪等作業。
此外,因應未來產險公會與各產險將建立海外旅行不便險通報機制,蔡火炎指出,這次把「報送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調整為「報送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刪除「人身」二字。
蔡火炎進一步解釋,業界觀察有些用戶一次投保非常多家旅行不便險,整體理賠金額超過實際損失,未來建立通報機制後,業者就可以看到用戶同一期間投保多少旅行不便險,可能規劃以保額為標準,而非以保單張數來看。(編輯:楊蘭軒)1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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