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投資型保單規範 禁連結TLAC債券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8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為強化保戶權益與符合實務作法,修正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等,包括禁止投資型保單連結TLAC債券,類全委投資型保單若透過主動式ETF、境內外ETF與指數型基金投資非投等債與新興市場債將設有上限,明天發布生效。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為維護保戶權益及符合實務作法,並使各業監理法令有一致規範,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14條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之2規定。
修正應注意事項部分,蔡火炎指出,第一,考量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簡稱TLAC債券)與一般債券風險具差異性,現行證券商及信託業都不能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TLAC債券,為使各業監理法令一致,明定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標的不能包含TLAC債券。現行投資型保單沒有產品連結TLAC債券,但避免以後出現,因此先做規範。
第二,加強投資型保單連結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新興市場債券為訴求的基金投資限額規範。蔡火炎指出,為維護保戶權益,除了現行原規範的債券型基金外,另外也納入主動式ETF、境內外的ETF與指數型基金納入應注意事項第8點之2的限額控管,限額比例維持現行規定。
蔡火炎指出,類全委投資型保單連結前述基金時,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新興市場債券的基金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20%,其中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的基金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10%,其餘投資型保險商品則不得連結相關基金。
金管會表示,考量投資型保單的連結標的價值也是構成保險給付的一部分,對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標的的特性,應以長期穩健為宜,因此透過此次修法,希望妥善管理投資型保單連結標的的風險,以維護保戶權益。
所謂TLAC,指的是2008年金融海嘯後,由於許多銀行出現財務危機,最後都由政府紓困,但也引發爭議。為解決銀行「大到不能倒」的問題,美國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銀行必須「自救」,因此才會有TLAC的誕生。(編輯:楊凱翔)1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