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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不適任教師 7種處分樣態最重終身解聘

2019/3/7 14:57(3/7 15: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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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7日電)社會強烈期待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7種,最重是「終身解聘」,包括,狼師、虐童或霸凌等行為都屬不適任教師範圍。

行政院會今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這次修法主要是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的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次長范巽綠指出,立委共有9個版本的教師法修法草案,待政院版本送入立法院後,將一併審查,教育部會與各黨團溝通,希望儘速完成修法。

處理不適任教師,現行教師法僅規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遺的處理樣態;修正草案則依照情節輕重程度不同分成7種,包括終身解聘、解聘1至4年、解聘或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校任教、終局停聘、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資遣。

終身解聘的情況包括,教師若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是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受免除職務處分;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終身解聘的情況還包括,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必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必要。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鄭淵全說,教師法適用對象從幼兒園一直到大專的專任老師,包括公立、私立,只要是專任老師都算。

鄭淵全也說,正在研議是否註銷被終身解聘不適任教師的教師證,待立法院審理草案時將提出與立委一同討論。

由於過去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案件,被批評「師師相護」。

教師法修法草案也增訂,教評會在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讓教評會處理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

此外,教師法修法也新增教師專業審查會規範。范巽綠說,自106年8月1日至今,連同國教署,全國22縣市已成立21個專審會,學校申請總案件數19件,受理案件數14案,這次修法將專審會提高到法律位階,將更能強化效能。

鄭淵全進一步解釋,修法草案將原本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的教師專業審查會提升至法律位階,明定各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協助高中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及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不予解聘、終局停聘,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交回學校復議,屆期未復議者,得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

這次教師法修法草案並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明定教師的救濟制度採訴願或申訴擇一,使教師救濟制度單純化,有利教師迅速獲得救濟。(編輯:黃國倫)1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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