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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測站準則 明定有效時間至少1年6千小時

2019/9/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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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9日電)環保署今天發布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將實作方式予以明文化,加嚴有效監測時間的條件為「每季有效日數達75%,且一年內有效日數至少250天或6000小時以上,該年平均值方為有效年平均值」。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長張順欽表示,此準則是配合去年8月修正公布的空污法而設置,其實許多規定都訂在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中,現在特地統整,並參考各國包括美國、歐盟、日本等國監測站相關規範。

張順欽指出,全台目前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共60處,交通、國家公園及其他特殊監測站共77處、移動式監測站共10個,移動監測站大多為視特殊監測時使用,另外部分沒有設固定監測站的地方,如小琉球,能快速設置、也減少設站所需成本。

參採國外規範方面,張順欽表示,台灣在設立站點的考量是參照歐盟規定,包括人口數及空間大小等。另外也參考美國空氣品質監測品質保證手冊,並加嚴有效監測時間的條件為「每季有效日數達75%,且一年內有效日數至少250天或6000小時以上,該年平均值方為有效年平均值」。他強調,這也是目前實做方式,只是之前沒有詳細納入準則中。

環保署指出,此準則考量監測數據品質及資料公開,增訂品質保證計畫書、監測維護紀錄、數據有效性及監測資料連線規定,建立監測規劃管理循環架構,強化空氣品質監測及周延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以提供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措施規劃及成效評估的參據。(編輯:張雅淨)1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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