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校事會議冤案補償 補發本薪、學術加給
2026/4/1 16:41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1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教師法」第25條納入冤案補償條款,校事會議調查後若還教師清白,將補發停聘期間的本薪、學術研究加給,但不補發偏遠加給、職務加給。
過去教師經調查後,如果沒有受到解聘、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依規定只會發給本薪,約只有教師所領薪資的一半。教育團體和立委認為這樣的作法,使教師在「非自願停止工作」的情況下,仍遭受不利處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教師法」第25條修正草案,由於朝野立委都相當有共識,只約30分鐘就完成審議流程,通過教育部建議的版本,即教師回復聘任後,補發本薪和學術研究加給(而非只有本薪)。草案將進入後續三讀程序,預計這個會期完成修法。
原本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羅廷瑋等人提出的版本,還要再加上考核獎金、年終獎金、職務加給、地域加給等構成教師報酬的重要項目。但教育部主張,上述加給屬於執行職務後才會產生,與固定支領薪資的性質不同。
下午討論過程中,台灣民眾黨籍立委蔡春綢主張至少應補發地域加給,因為偏鄉教師招收不易,且教師遭受校事會議調查期間,往往也須留在偏鄉等待,理應給予補償。
不過,朝野立委討論時指出,在停職調查期間,學校須找其他教師代課,而地域加給也已發給代課的教師,受調查的教師並沒有實際上課。
教育部人事處長林建璋則解釋,「教師法」第25條的修法是適用每一名教師,而地域加給則是有在偏鄉、離島服務的教師才有。考量教師待遇整體制度設計,將範圍明定為教師每月固定支領的薪資(本薪、學術加給)比較合理。
最終朝野達成共識,第25條修正條文依照教育部建議的版本通過。至於「教師法」第53條,則通過民眾黨團版本,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編輯:李淑華)1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