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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前偵查隊長涉性侵下屬 二審仍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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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北市中正一警分局陳姓前偵查隊長涉嫌性侵下屬,一審北院認定他以公務員假借權力犯強制性交3次既遂、1次未遂,判刑7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7年,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民國109年12月至111年6月間,陳姓偵查隊長4度性侵女下屬,依違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另外,109年9月間,陳姓偵查隊長趁與女子乘車共處後座時性騷擾得逞,因逾告訴期間,此部分處分不起訴。

警方將陳男記2大過免職,行政訴訟因逾期提告而敗訴確定。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就4次性侵犯行審理,認定陳男行為構成公務員假借權力犯強制性交3次既遂、1次未遂,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期間勘驗影片,確認陳男與被害人之間互動狀況,陳男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二審今天認定原判並無違誤,判決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另一方面,民事訴訟部分,一審判決陳男賠償被害人就診醫療費新台幣6067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目前二審審理中。(編輯:陳仁華)1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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