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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中途換法官 監委調查:人為干預

2019/2/14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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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14日電)監察院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4大案」更換承審法官案,監委今天表示,時任台北地院庭長陳興邦要求受命法官何俏美上簽呈請求併案,否則就會被「帶案調庭」,是相當嚴重的人為干預。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昨天通過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4大案」更換承審法官案的調查報告。調查認為,扁案中途更換法官,有損被告訴訟權益,監委陳師孟、蔡崇義、高涌誠呼籲司法院檢討改進,以維護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政基礎。

陳師孟等3人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對於這次調查未提出彈劾的原因,陳師孟表示,彈劾必須要在去年12月25日、併案發生滿10年之前提出才有效力,但現在已超過10年時效。

陳師孟也透露,他曾向陳水扁詢問是否希望監委趕時效,向陳興邦提出彈劾,不過陳水扁表示不需要並認為,除非可以找出背後真正的黑手,否則對於還他公道而言,不差這個。

蔡崇義指出,依據舊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出彈劾的時效只有10年,而就算提出彈劾,監察院也不一定會通過。高涌誠則認為,利用公布調查報告,將查到的事實公諸於世更為重要。

監委表示,調查過程中共約詢10多位法官,經過交叉比對,完成499頁的調查報告。

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召開內部「庭長會議」,將陳水扁「4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合議庭的「吳淑珍等貪污案」,造成「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等疑慮。

調查委員指出,有關4大案併案,經陳水扁聲請釋憲,司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公布釋字第665號解釋,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及第43點等刑事相牽連案件併案程序規定與憲法第16條規定訴訟權保障的意旨,尚無違背。

不過,監委調查發現,台北地方法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分別於97年12月16日及22日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要求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收回98年1月7日準備程序傳票後,再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於97年12月23日到審理陳水扁被訴國務機要費等「4大案」受命法官何俏美的辦公室。

陳師孟表示,97年12月23日陳興邦主動找何俏美談話談了一個半小時,要她趕快上簽呈主動要求併案,如果不上簽呈,可能面臨帶案調庭的命運;這是相當嚴重的人為干預。

監委指出,在那次談話中,何俏美當場哭泣,隔天即提出請求併案的簽呈,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乃召開會議決定,將陳水扁涉及的4大案併由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陳師孟指出,調查過程中,因掌握何俏美與另一名法官錢建榮的電郵往來,才得知有調庭的威脅,監委認為,這是導致何俏美覺得不公平而落淚的主因。

監委表示,調查也發現,這2個案子的受命法官,沒有一方覺得有併案必要性。調查認為,這項併案審理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規定: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不能主動決定併案。

另外,監委王美玉透過新聞稿表示,法院不容人為恣意操控案件分配,並質疑陳師孟在這個案子上是否有迴避的問題。

陳師孟在記者會上表示,昨天監院的委員會中,有監委問及,他怎麼沒有迴避這個案子。不過,他認為,他憑良心做事,「問心無愧」。(編輯:王永志)1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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