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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司法院去年才提跨國同婚修法 影響權益

2022/2/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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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5日電)監察委員紀惠容今天表示,依據106年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意旨,2年內應修訂相關法令,保障同志伴侶權益,司法院不能等到去年才提攸關跨國同婚權益的修法,這已影響幾百對伴侶權益。

司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後,立法院在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

不過,台灣仍面臨跨國同婚困境,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調查後,在22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司法院遲至去年才提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至少影響數百對同志伴侶權益。

司法院昨天透過新聞稿解釋,並未遲延修法,而是院主管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能決定涉外民事事件的準據法,並非規範實體婚姻關係的法律,因此需待「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才能展開修正。

紀惠容下午接受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表示,第748號解釋文的意旨,是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2年內相關有障礙的法令都應修訂,並未區分實體法或準據法,司法院108年就該提出修法,而非等到去年才提攸關跨國同婚權益的修法,這已影響幾百對伴侶權益,且該法目前仍未送到立法院審查。

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稍早也發布新聞稿回應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調查報告顯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自由,攸關同性伴侶之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係憲法規定之重要基本權,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

新聞稿顯示,第748號解釋文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修訂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保障的意旨,並未刻意排除民眾與外國人的同性婚姻。

新聞稿也表示,司法院自民國106年9月26日起,即陸續函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排除民眾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外籍同性伴侶之婚姻效力等語,顯然已實質上違反第748號解釋不得因性傾向因素而採差別待遇的意旨。(編輯:林興盟)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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