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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修正案初審 運輸、遊樂票券黃牛最高處3萬元

2025/5/5 11:40(5/5 13: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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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園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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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5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罰鍰由現行1萬8000元以下提高到3萬元以下;至於醫療、餐旅食宿等票券黃牛問題,由各主管機關在2個月內研議修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繼續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警政署長張榮興等人列席。

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及國民黨立委羅廷瑋、王鴻薇、林思銘等人提案,擴大「黃牛票」範圍,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外,還增加醫療、餐旅食宿、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轉售圖利者,並將「意圖轉售盈利者」的未遂階段都納入規範,最高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日繼續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內政部長劉世芳(中)、警政署長張榮興(左)列席報告。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4年5月5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日繼續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內政部長劉世芳(中)、警政署長張榮興(左)列席報告。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4年5月5日

逐條協商時,劉世芳指出,黃牛樣態在文創法、運產條例都已有規範,至於醫療法、餐旅食宿法應分別由衛福部、交通部訂定專法才能認定,避免給警政機關太多行政裁量;另外也建議不要條列出各式票券,避免掛一漏萬。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由現行1萬8000元以下罰鍰,提高到處3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社維法是採行政調查與行政罰,規範的多是輕微違規行為,但黃牛涉及以不當方式獲取高額利益,屬對消費者重大利益的侵害。藝文表演票券、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已在文創法、運產條例訂有專款條文,並採刑事罰。

附帶決議指出,基於責有攸歸原則,其他如醫療、餐旅食宿等票券黃牛問題,請各該票券主管機關,就各主管票券的黃牛行為在2個月內研議修法,盼從源頭管理與查辦處罰雙管齊下,以有效抑制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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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邱若華提案,現今噪音糾紛案件,警方只能依社維法處6000元以下罰鍰,為產生遏阻成效,因此提高罰鍰。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由現行6000元以下罰鍰,提高為1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魯明哲、顏寬恒提案,近年跟蹤騷擾事件日益增多,但社維法中對於無正當理由的「跟追」行為罰則過低。經協商後,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現行3000元以下罰鍰,提高為處3萬元以下罰鍰。(編輯:蘇志宗)1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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