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案 尤伯祥:自由民主憲政已面臨存亡危機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憲訴法修法違憲。大法官尤伯祥、謝銘洋、陳忠五提出的協同意見書表示,眼見自由民主憲政已面臨存亡危機,大法官必須在為時已晚前以現有總額來審理本案並作成判決。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立法院民進黨團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總統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大法官尤伯祥提出,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均加入的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蔡彩貞提出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表示,有部分大法官認為,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之組織,以法律明文規定,憲訴法就是立法院依憲法授權所為的法律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不足憲訴法修法所定的10人門檻,不能合法組成憲法法庭,論點有可商榷之處。
尤伯祥等人認為,部分大法官有關大法官審查憲訴法修法應受其拘束的論點,將陷大法官於循環論證或踐行違憲程序的兩難困境。如果憲訴法修法可以作為程序規範,要先推定規定合憲,但此可能導致立法者制定法律侵奪或架空大法官職權,也不應該使憲訴法享有得受合憲推定的特殊待遇。
尤伯祥等人表示,雖然憲法沒有將大法官的職權行使列作憲法保留事項,也不能推論出該事項是法律保留事項。不能由憲訴法或前身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進而認大法官的職權均來自此等立法。另外,憲法第82條應嚴格限制在司法院的組織事項,而不包含大法官的職權行使事項。
協同意見書表示,眼見自由民主憲政已面臨存亡危機,大法官必須在為時已晚前以現有總額來審理本案並作成判決。不得不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將持續不參與評議的同仁自現有總額中排除,以即時發揮大法官的憲政功能。(編輯:龍柏安)1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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