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案提當選無效之訴?中選會:須經委員會議討論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陳俊華台北3日電)媒體報導,針對陸配李貞秀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資格爭議,公部門將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中選會官員指出,是否提當選無效之訴須經委員會議討論,但目前還沒開委員會,不知道結果會如何,要看委員們的意見。
不過,中選會6名委員任期自去年11月屆滿後,僅剩4名委員在任,依規定至少有5名委員才能舉行委員會議並決議。行政院去年12月已將中選會主委提名人選游盈隆、副主委提名人選胡博硯、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及陳宗義7人名單函送立法院,目前仍待立法院審議並完成人事同意權案投票。
李貞秀擔任立委資格爭議持續延燒,自由時報報導,公部門將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中選會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是否提當選無效之訴,須經委員會議討論,但目前還沒開委員會議,也不知道結果會如何,也許討論過程中還會有其他方案,不一定只有當選無效之訴,要看委員們的意見。
中選會官員說,「不是像媒體說一定會提當選無效之訴,或不會提,因為沒有人知道」,但此案一定會依法提委員會議討論。
中選會同時透過文字回應,對於涉及重大或重要事項,將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提請委員會議審議後,依法作成決定。
對於傳出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李貞秀透過媒體群組回應指出,尊重機關提出司法程序的權利、她尊重司法,也相信國家的司法制度會依法獨立審理、做出公正判斷。
李貞秀表示,行政機關不能拿司法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在司法尚未作出裁判前,透過匿名放話、預設違法立場,甚至以「雙重身分」進行政治定性,若制度需要修正,可以公開討論;若法律有爭議,可以交由司法釐清。但不應在選舉完成、公告當選後,透過政治操作推翻人民的選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資格不合規定、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等狀況,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121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1條規定,當選人有第29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1或第2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的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在其任期或規定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的當選人,有前項情事時,其他申請登記的政黨也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編輯:林淑媛)1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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