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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初審通過 公務員涉貪情節輕微、5萬元以下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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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圖取自國會頻道 YouTube頻道網頁youtube.co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圖取自國會頻道 YouTube頻道網頁youtube.com)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針對公務員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現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對於情節輕微或財物在5萬元以下,除現行減輕其刑外,另增訂可免除其刑規定,賦予司法機關更多裁量彈性。

近期發生清潔隊員把殘值不高的回收物送給拾荒婦,被判刑10個月的案件,引發社會對小額貪污案件的討論。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立委賴瑞隆、林倩綺、蔡易餘、王鴻薇、翁曉玲、林思銘所提「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馮成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林倩綺、王鴻薇、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均增訂免除其刑規定,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王鴻薇提案案由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嚴懲貪污、澄清吏治,近期卻發生清潔隊員把回收物送給拾荒婦被判刑10個月等案件,雖然目前規定對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減輕的刑度猶屬過重,這與條例的立法目的不同,更有違比例原則。

翁曉玲提案案由提到,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就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於科刑上缺乏彈性,並使得部分僅涉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員,可能承受貪污重罪的刑事追訴,而衍生「情輕法重」結果。

林倩綺修法版本指出,現行規定僅得減輕其刑,產生「小錯重罰」的疑慮,因此增列「免除其刑」規定,賦予司法機關更多裁量彈性,兼顧比例原則與社會觀感。

馮成指出,林倩綺、王鴻薇、翁曉玲等立委所提版本,與法務部草案方向一致,目前在行政院第3次審議中。經委員會討論後,全案初審通過,增訂免除其刑規定,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此外,涉嫌88會館地下匯兌案遭通緝的林秉文3月23日在柬埔寨遭槍殺。台灣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質詢提到,林秉文背後牽涉太多黨政人士、關係複雜,媒體報導他身中29槍、臉部被砍到面目全非,身分真實性該如何查核。

馮成說,關於案件細節,柬埔寨警方表示尚待調查,真實性部分非常重要,也會慎重處理。(編輯:萬淑彰)1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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