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總預算案協商 內政部建議排入議程並邀縣長專報
2026/4/27 17:40(4/27 18:43 更新)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7日電)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遲未審查、引發爭議。內政部今天召開協商會議後發布新聞稿表示,請雙方思考能否各退一步,是否接受由縣議會將總預算案排入大會議程,並同步安排縣長徐榛蔚專案報告,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再依地方制度法處理。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遲未審查,花蓮縣政府4月16日指出,總預算案於去年10月14日便依法規送請議會審議,但如今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確保縣民權益,因此依地方制度法函請內政部核定。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今天邀集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相關中央部會召開協商會議聽取各界意見,花蓮縣議會由議長張峻率議事人員出席,花蓮縣政府則由副縣長顏新章率縣府人員出席,針對今年總預算案有關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以及花蓮縣政府於對轄內鄉鎮市公所的統籌分配稅款補助議題進行討論。
內政部說,中央相關部會也就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的中央協助情形進行說明,並針對花蓮縣政府與議會關切事項與疑慮交換意見,協助釋疑。
內政部表示,地方總預算案是地方政務推動基礎,縣政府及縣議會在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制度架構下,對於相關爭議仍宜優先在合法情況下積極溝通凝聚共識。
內政部指出,考量兩方都從對縣民照顧出發,且若雙方各退一步而協商成功,將有助於降低府會對立,因此請府會雙方先行評估是否接受由縣議會將總預算案排入大會議程,並同步安排徐榛蔚進行專案報告。
內政部補充,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未完成審議,縣政府得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逾期如未有共識,則由內政部直接決定。另本案依法須於1個月內凝聚共識做成決定,處理上有急迫性,後續如雙方仍無共識,內政部將依法辦理。(編輯:林興盟)1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