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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強斷水 房東挨告判3月

2016/12/1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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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3日電)謝姓男子為收回出租房產,竟擅自會同自來水公司人員拆回水錶,房客申請復水後,謝男又到場阻止施工,法官今天依強制罪判謝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謝男於民國98年間將名下房產以每月新台幣6萬元價格,出租給劉姓男子經營餐廳使用,租期自98年8月27日至103年9月30日止。

判決指出,雙方於102年5月間重新簽約,租賃標的除原先房屋1樓外,另又增加夾層部分,租金增加為每月10萬1000元。102年10月間,台中市都發局認定夾層部分為必須拆除的違章建築。劉男認為既是違建,主張每月僅支付租金6萬元,並匯款6萬元至謝男帳戶。

不過,謝男不同意調降租金主張,便向劉男要求終止契約,並提起返還房屋訴訟。但謝男為了讓劉男及早搬遷,於103年8月間自行向自來水公司申請停水並拆除水錶。

劉男發現餐廳遭停水,立即申請復水,自來水公司派員前往施工,不料謝男卻坐在電梯口,拒絕自來水公司員工及劉男使用電梯前往頂樓復水,同月,劉男再將1樓騎樓處的水龍頭加鎖,直到104年2月,1樓餐廳復水,但騎樓水龍頭仍上鎖無法使用。

法官認為,謝男面對租賃契約糾紛,以斷水極端方式造成房客無水可用,且阻擋自來水公司人員進行復水,罪嫌明確,依強制罪判謝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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