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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旗山商場 陳菊告陳宜民侵害名譽敗訴

2017/10/2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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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0日電)高雄市長陳菊認立委陳宜民未經查證,質疑她為私利及財團開發來拆除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向法院提告,象徵性請求賠償新台幣1元等。高雄地院今天駁回陳菊訴求;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午宣判,行政庭長葉文博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指出,法官認為陳宜民所為評論屬可受公評及善意發表意見,未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名譽權,駁回陳菊訴求。

陳菊向法院提告,陳宜民身為立法委員,就高雄市「旗山區二號排水改善工程」拆除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事宜,於民國105年7月18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未經合理查證,就陳述「聽說原因是因為有一些集團、財團想要用太平商場後面的地,而且這後面的地,聽說跟陳菊的親戚有關,所以他們要去開發這個地,然後前面商場擋路,所以他們要把它全部拆了。」等不實言論。

陳菊認為已涉不法侵害名譽,因此象徵性請求被告賠償1元,以及應在全國版報紙頭版刊登道歉或澄清啟事。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宜民所說言論在質疑陳菊所為市政決策有無受私人利益影響;另觀看陳宜民言論前後脈絡,是就某特定事實陳述,並對所隱含意義「原告及高雄市政府拆除太平商場政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做意見表達。

法官指出,被告於言論中已表明「聽說」,且在召開記者會時,拆遷工程已迫在眉睫,也難再為進一步的查證,認為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被告在記者會上的全部言論,主要在評論市政府就拆除太平商場政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屬可受公評之事,評論也是善意所發表的意見,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1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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