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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無故不到或收賄洩密 恐遭罰

2017/11/3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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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司法院今天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國民法官隨機挑選產生,案件未定讞前不得洩漏評議秘密,也不能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否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雖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完成,但在12月會在北、中、南三區分別舉辦一場公聽會,廣邀社會各界表示意見、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希望草案在明年2月送立法院。

草案中提到,國民有依此法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權利及義務,但為避免民眾損失,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不過國民法官要遵守保密規定,而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得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包括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以及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進行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草案中也提到,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這些準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此外,國民法官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1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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