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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嘉IPO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8/11/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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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前台証證券副總經理施啟彬等人被控涉及通嘉IPO案,最高法院認為高院二審未釐清本案是否適用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有調查未盡與理由欠備等違誤,今天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另方面,前台新銀行董事許德南於本案一審遭判有罪,今年5月間二審改判無罪,檢察官未對許德南提起上訴,許德南已無罪確定。

全案源起台証證券於民國96年9月間,擔任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輔導上市券商,於98年4月上旬受通嘉委託,承辦上市前初次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募資(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承銷案件。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施啟彬與其他協辦IPO的證券商人員,違規以他人名義配售通嘉公司股票,待股票上市後賺取高額差價,造成證券商商譽或未來營業收入減少的損害。

二審依背信罪判處施啟彬6月徒刑,案發時擔任日盛證券專案經理的洪士鑫因否認犯罪,拒絕繳交犯罪所得,被判刑3年,其餘被告多獲得易科罰金及緩刑。

高院認為施啟彬等人背信行為造成證券商的損害難以計算,僅論處普通刑法的背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對此認為,高院未明白剖析損害金額即排除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適用,有調查未盡與理由欠備等違誤。

最高法院也認為,本案多名被告繳回犯罪所得,但二審未宣告沒收,適用法則不當,因此將施啟彬等被告案件發回高院更審。(編輯:陳俊碩)1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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