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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判決:過渡期間同性伴侶註記視同結婚登記

2019/8/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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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男子胡勝翔在同性伴侶死亡後申請喪葬補助遭拒後,打行政訴訟勝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的過渡期間,「同性伴侶註記」視為「結婚登記」。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胡勝翔同性伴侶潘世新於民國106年過世,胡勝翔向勞保局申請喪葬津貼遭拒,訴願失敗後打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胡勝翔勝訴。全案可上訴。判決書今天出爐。

判決指出,胡勝翔與潘世新於民國104年5月23日舉行婚禮,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於106年5月24日公布後,兩人於同年6月20日到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做同性伴侶註記。潘世新於同年11月24日死亡。

胡勝翔於107年1月31日以配偶潘世新死亡,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但勞保局核定不予給付。胡勝翔不服原處分,經申請審議、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後,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潘世新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出爐後、748號解釋施行法制定施行前死亡,本案爭點主要在潘世新死亡時,是否為胡勝翔的配偶(「同性伴侶註記」是否相當於「結婚登記」)。

台北地院認為,應類推適用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將過渡期間的「同性伴侶註記」視為「結婚登記」,並準用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配偶」規定。

判決指出,依民法第982條及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4條規定,無論係異性結婚或同性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均以「書面」、「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結婚登記」為形式要件。

判決表示,潘世新死亡時,胡勝翔、潘世新已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且有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經中和戶政事務所為同性伴侶註記。勞保局在審理時也不爭執胡勝翔、潘世新除了未經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外,均符合民法第982條所定結婚的形式要件。

判決指出,北院依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意旨,類推適用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及第24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胡勝翔與潘世新在過渡期間的「同性伴侶註記」,視為「結婚登記」,並準用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配偶」規定。

法官認為,潘世新於死亡時是胡勝翔的配偶,胡勝翔得依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判決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作成准予核付胡勝翔於107年1月31日申請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的行政處分。(編輯:李錫璋)1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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