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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糾紛勒斃女友 男一審判刑13年

2019/8/2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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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19歲張姓男子不滿曾姓女友常到其他男子家過夜,徒手勒斃女友後自殺未遂。士院認為張男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考量他非預謀犯案及成長背景等情狀,今天依殺人罪判刑13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擔任木工學徒的張姓男子與大他19歲的曾姓女友同居台北市大同區赤峰街一處出租套房,兩人多次為了曾女常到黃姓男同事住處過夜而起爭執。

今年3月22日,曾姓女子離開同居套房,並以電話告知張姓男子將到黃姓男子住處過夜,張男因而心生不滿,獨自留在套房內等候曾女。

3月24日上午8時許,曾女返回套房,張男質問曾女這幾天是否都在黃男住處過夜,曾女不予理會,張男盛怒之下,趁曾女背對他更衣時徒手勒住曾女頸部致死。

張姓男子犯後意圖自殺,猶豫多時後,持美工刀割劃自己的右頸而大量出血。曾女同事因曾女未上班前往查看,赫見曾女與張男躺在床上,但曾女身體已僵硬冰冷,連忙報警處理。

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事證明確,而張姓男子青少年時期即因家中變故與原生家庭成員分離,14歲起一人居住,直到一名林姓員警擔心他誤入歧途,才搬到員警家同住,高中畢業後則與女友同居。

判決指出,張男與被害人交往後體會到原生家庭所未能提供的親密關係,因而將生活重心投入在與被害人相處上,當自覺被害人另與其他男性存有曖昧情愫時,即難以接受,因而肇生本案犯行。

合議庭認為,張姓男子自覺遭被害人隱瞞與欺騙,在強烈妒意、不滿下萌生殺意,並非預謀殺人,且犯後確實有與被害人同死之意,另在看守所內陸續撰寫「親愛的寶貝我又想妳了,我好後悔我所做的事,我太自私了,對不起」等懺悔內容,足見已有悔意。

合議庭審酌張姓男子殺死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永久鉅大、無法彌補的傷害,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並考量張男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案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因素,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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