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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3-3期調整 經部:解約場址將納擴充容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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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怡璇台北2日電)經濟部今天召開離岸風電產業溝通平台會議,說明區塊開發第3期選商機制及行政契約調整重點,包括解約場址將納入擴充容量範圍。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說明,目前海峽一、海峽二與海鼎二風場已解約,可納入擴充容量範圍。

經濟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次會議邀集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會員代表,共同研商離岸風場推動遭遇議題。經濟部於會中說明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機制,針對選商整體評分架構、ESG在地產業與經濟效益內涵、獲配風場及擴充風場皆適用獎勵機制及可擴充容量場址範圍公告等事項進行補充。

經濟部提到,核配擴充容量將考量獲選容量分配結果、海域空間利用最大化等因素,將公告可擴充容量場址範圍,擴充容量的場址不得與獲配場址重疊,並將已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的可選擇範圍之內,會給予業者充足時間進行擴充場址備查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以最大化利用海域空間。

針對已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的可選擇範圍之內部分,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接受電訪時說明,拿到獲選容量後,擴充容量上限可達獲選容量的一半。擴充容量部分可納入過去完成解約程序的場址空間,目前海峽一、海峽二與海鼎二風場已經解約。

經濟部指出,針對開發商違反在地產業效益、在地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計罰方式,將採依「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的20%為原則計算違約金;若經查核在地產業效益、在地經濟效益項目有違約情節重大者,得額外加計投資差額的10%作為上限,以維持選商公平性。

另外,維持「獲配風場需擔保擴充風場」機制,明確訂定其擔保數額將以「擴充風場履約保證金總額」為擔保責任上限。

經濟部說明,行政契約經2次說明會收集外界意見後,目前已收斂至針對違約金罰則及履約保證金擔保等議題,本次會議說明契約內容調整重點,將於會後儘速完備行政程序公告行政契約範本。

關於行政契約範本何時公告,陳崇憲說明,若沒有意見就會持續推進,但因涉及行政程序,無明確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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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會中也回應開發商提出的電網環境與電力交易市場、擴充可併網點的併網容量、建立地方政府與經濟部間協調機制、明確未來開發規劃及招標期程等訴求,後續將由能源署、產發署及台電持續與協會溝通並追蹤辦理進度,加速推動離岸風電發展。

經濟部強調,台灣離岸風電建置成果名列全球第5,政府將持續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打造友善開發環境,與開發商共同排除各項挑戰。(編輯:張均懋)1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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