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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員挪用清算款297萬元 金管會開鍘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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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日電) 金管會今天表示,中信銀行前行員挪用ATM清算款與財金清算款約新台幣297萬元,違規行為時間約10個月,顯示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依照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開罰400萬元。

中信銀表示,此案是內部查核時發現行員個人異常行為,立即主動通報,也針對缺失事項進行強化措施,並懲處涉案行員。公司尊重並虛心檢討主管機關所提的裁罰處分,將持續檢討與改善。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嘉魁表示,案件起因於去年8月中信銀個金集中作業部前行員廖員替休假同事代理職務時,同事休假回來發現帳務異常,銀行進行全面清查,發現廖員自2024年11月到2025年8月間挪用銀行ATM清算款50萬元及財金清算款246萬元,合計金額約297萬元,違規行為時間約10個月,並通報重大偶發。

張嘉魁解釋,所謂ATM與財金清算款,通常是客戶交易過程中可能系統異常、電力中斷,導致客戶帳列金額跟實際交易金額有落差,或是ATM裝鈔時金額有誤,相關差額就會被列為清算款,如果查明原因後也會返回客戶。

此案主要有2項缺失,第1,未完善建立內控制度。張嘉魁指出,廖員挪用清算款,都是掛帳時間2年以上的「查無異常也無客訴」清算款,且都低於一定金額,返還作業採抽樣覆核、無須逐筆覆核,銀行對此類清算款返回作業未能完善建立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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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魁表示,第2,未確實執行內控。銀行對一定金額以下清算款返還客戶作業,訂有主管每天抽查一定比例案件覆核機制,主管雖在抽查及覆核的報表核章,但未留下執行相關抽查及覆核的軌跡或證明,以利後續追溯確認,核有未確實執行抽查及覆核機制。

至於其他監理要求,張嘉魁表示,請銀行依銀行公會「會員及指定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廖員;也要求銀行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此案態樣到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提供會員機構參考。(編輯:林淑媛)1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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