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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瑞山6官警被控包庇賭場 更一審獲判無罪

2019/8/23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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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前刑事局主任秘書許瑞山等6名官警被控包庇賭場,二審逆轉改判有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維持一審判決,許瑞山等6名官警無罪,媒體前主筆王保憲也無罪。

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民國101年間,許瑞山與警官鄭富禎透過王保憲牽線投資新北市三重區一處賭場,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4名官警也前往賭場露面賭博,以避免轄區警察前往取締,涉嫌包庇。

許瑞山另被檢方指控,有來源不明的新台幣70萬元、美金1萬元,還投資賭場20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以證據不足,判決許瑞山等6名官警與王保憲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許瑞山等6名官警不依法通報或協助取締賭場,反而各自前往賭博,以在場聚賭的積極包庇賭場行為,使業者與賭客不再忌憚警察取締。

二審依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判處許瑞山執行3年4月徒刑,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等官警,判刑1年4月到2年4月不等,王保憲判刑4月。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王保憲雖曾交給賭場業者400萬元,其中300萬元來自許瑞山、鄭富禎,但無證據證明許瑞山等人有圖利或共同經營賭場情事。

更一審也認為,許瑞山當時是刑事局主秘,鄭富禎是刑事局偵查第四隊組長,職務與查緝賭博不具直接關係,2人雖曾前往賭場賭博,行為不該,但不符圖利罪構成要件。

更一審指出,包庇是指積極排除外來阻力,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的消極行為不同,三重警方在賭場遭查獲前均未接獲情資、檢舉,許瑞山也未曾要求不得查緝,因此認定許瑞山等人並無積極包庇行為,檢察官僅憑員警出現賭場使轄區員警不敢取締即認定包庇,尚嫌速斷。

更一審認為,全案缺乏認定許瑞山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判決無罪。由於高院更一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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