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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李鵠餅店2000萬稅款 二審判女記帳員5年

2020/7/2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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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余姓女子被控於101年至105年間,替基隆名店李鵠餅店代繳稅款時,挪款自用,一審遭判9年。二審今天認定余女構成背信、偽文等28罪,判刑5年,犯罪所得2402萬餘元追繳沒收。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余女在基隆市一間事務所負責協助客戶記帳與報稅業務,楊姓負責人於民國101年間因身體不適,將事務所業務交由余女處理,楊姓負責人於102年間過世後,余女仍以事務所名義執行業務至104年7月,之後又借用他人名義繼續營業。

起訴指出,余女於101年至105年間替客戶李鵠餅店代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涉嫌侵占38筆款項共計新台幣2715萬餘元,並在楊姓負責人過世後,仍以楊姓負責人名義,代理李鵠餅店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共計10次。

經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查核後,發現李鵠餅店未依法繳納營業稅,請李鵠餅店派員前往說明後察覺有異,全案才揭露。

余女在檢方偵訊時坦承侵占款項,但否認詐欺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遭檢方依業務侵占等罪起訴;一審的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余女犯罪所得2507萬9000餘元,判處有期徒刑9年。

余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二審審理後認定余女受委任處理記帳及報稅,並依銷貨、進貨發票計算應繳的營業稅額後,向李鵠餅店請領金額,卻在申報時違背任務,擅自短報銷售額或扣抵留抵稅額,實際繳納較少款項,中間差額挪為己用。

二審認為,余女不具有記帳士證照,卻仍用事務所楊姓負責人名義,進行相關報稅,挪用28筆款項,構成詐欺取財、背信、偽造文書罪,應執行5年徒刑,犯罪所得為2689萬6414元,經扣除實際發還李鵠餅店的286萬7191元,須追繳沒收2402萬9223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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