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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村幹事涉詐領出差費 懲戒法院判撤職

2020/8/3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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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原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民政課傅姓村幹事,涉嫌利用護送役男到營區的機會,詐領出差費2萬餘元,法院判1年8月徒刑,緩刑4年。懲戒法院審理後,判決傅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判決指出,傅男自民國103年10月23日起,擔任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負責辦理護送役男到台中市成功嶺營區、嘉義縣中坑營區、台南市官田營區、新中營區、大內營區、高雄市左營營區及屏東縣龍泉營區。

判決表示,傅男自103年12月起,多次護送役男到營區實際上並未支出搭乘火車或汽車的交通費,卻藉此申請出差旅費,合計新台幣2萬500元。

傅男於105年11月24日主動向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並自動繳交詐得款項回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公庫。屏東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傅男。高雄高分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確定。

屏東縣政府將傅男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法庭認定傅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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