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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集體收賄案 5名關員被懲戒法院判撤職

2020/10/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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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關稅局於民國100年爆發多名關員涉集體收賄案,時任職於六堵分局的柯克明、沈家慶、王敬華、黃智銘、程恆毅被移送懲處。懲戒法院一審判5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至4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北地檢署偵辦關稅局疑集體收賄案,有業者私運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的物品,並透過報關業者協助疏通海關人員,地檢署在民國100年10月底依貪污等罪嫌將前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呂財益等23人起訴。

檢方於100年12月底第二波起訴21人,包含時任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股長柯克明、驗貨課員沈家慶、王怡舜(改名王敬華)、黃智銘、程恆毅等5名關員。

財政部在101年以柯克明等5人違法失職為由,移送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

公懲會在同年6月考量關員們違法失職案件,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的輕重,同一行為涉及刑事部分,以5人的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公懲會於去年6月間審酌新法上路,已不用等刑事判決確定,公懲會審案合議庭可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的議決撤銷,考量柯克明等5人所涉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方法院均遭判有罪,因此裁定撤銷停審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公懲會後來改制為懲戒法院,懲戒法院的一審考量5人刑事案件等相關判決,昨天判決5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至4年,可上訴。

刑事案件部分,台北地院107年8月判柯克明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3年;沈家慶應執行11年6月,褫奪公權5年;王敬華應執行12年,褫奪公權5年;黃智銘應執行13年,褫奪公權5年;程恆毅應執行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案件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編輯:戴光育)1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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