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案 聲請法官:應補強程序權

2020/12/31 18:31(12/31 18:51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31日電)性侵犯強制治療未規定期限案,大法官會議今做出解釋認為部分違憲。聲請人之一、法官張淵森表示,從未主張把性侵犯放出來,「反而我們強調應該治療」及應補強程序權上的不足。

盧姓男子於民國96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

聲請釋憲的法官張淵森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整體來說,他肯定大法官的本次解釋結論,大法官的結論與他的意見大部分相同。

張淵森說,但對於治療期是否應定期限,大法官認為視個案而定,無法統一規定期限,他認為輕罪應定期限,例如有件遛鳥俠案件,法院判7月徒刑,卻必須接受4年強制治療,「有必要關他4年嗎?會不會關到死?」去年才有1人在治療期間死亡。

他強調,為性犯罪加害人的利益聲請釋憲,一定會有民眾誤以為這樣主張把性侵犯都放出來,但2名法官聲請人從來沒有做這樣的主張,「反而我們強調應該治療」。

張淵森表示,過去性犯罪加害人服完刑後,由法官裁定是否強制治療,對於往後的接續治療,由檢方依據相關評估小組認定後執行,加害人無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次大法官補強程序權上的不足,值得肯定。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編輯:李亨山)109123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請繼續下滑閱讀
172.30.1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