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性侵犯強制治療未規定期限案 大法官:部分違憲

2020/12/31 16:22(12/31 18:51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刑法第91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盧姓男子於民國96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

解釋文指出,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無違,也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如果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原則。

大法官指出,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大法官表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而悖離與刑罰的執行應明確區隔的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做有效的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的結果,符合憲法明確區隔要求意旨。(編輯:李亨山)109123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請繼續下滑閱讀
大法官:強制治療趨近刑罰 3年內調整改善
172.30.1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