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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治療 人權會:應有令人信服理由

2020/11/3 22:32(11/3 23: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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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大法官今天就性侵害犯強制治療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庭,人權會委員紀惠容、張菊芳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席。張菊芳說,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須不同於服懲罰性刑期犯人的監禁條件。

國家人權委員會透過新聞稿表示,人權會成立屆滿3個月,紀惠容、張菊芳兩位人權委員首度以「法庭之友」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提供書面意見,並由張菊芳代表進行言詞陳述。

紀惠容、張菊芳共同指出,根據監察院過往調查,在社區處遇,有銜接包括追蹤、監控、輔導治療等相關漏洞,基於被害人保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的考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回歸社會後,社區處遇的配套措施,須有完整建置。

張菊芳指出,關於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關於「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部分,依司法院釋字解釋意旨,如果其意義在個案中,得經由適當組成的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張菊芳說,依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公政公約」規範:對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公政公約要求這種刑後監禁,屬於最後手段性,應有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包括決定過程應有獨立機構定期審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繼續監禁,且須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須經法官審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

張菊芳說,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治療的監禁條件,須不同於服懲罰性刑期犯人的監禁條件。但目前實務運作有關再犯危險性的鑑定評估,根據監察院相關調查案件報告,以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例,其鑑定過程的實際運作結果,仍欠缺可預見性,其定義有可能被過於任意解釋,有檢討改進的必要,應參照國際人權公約予以落實。

張菊芳表示,關於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部分,依公政公約規範,對於不是刑事訴訟程序而實行的拘禁,很容易剝奪人身自由,所以需負舉證,證明確實會造成威脅,且不能以其他方法消除威脅,總拘禁時間是有限度的。

張菊芳指出,根據監察院相關調查報告,就鑑定評估作業,並沒看到對於繼續治療的舉證責任有加重的措施,顯與公政公約相違。(編輯:楊玫寧)1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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