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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聚點提訟要房東租金打3折 北院駁回

2021/9/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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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自去年初爆發後,KTV業績受到影響,業者星聚點向法院提起調整租金訴訟,要求復興館房東將房租自431萬餘元降到129萬餘元。北院判決駁回。

星聚點指出,復興館於民國98年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租期到113年,房租每月新台幣431萬餘元。COVID-19疫情爆發後,業績大受影響,已無力負擔租金,但房東僅同意調減15%租金3個月,並要求疫情減緩後,須回補調減金額。為維持公司營運及眾多員工生計,因此提告。

星聚點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將租金自109年4月1日起調減為原有租金的30%、即減少至每月租金129萬餘元,並暫以6個月為期限。

房東噶瑪蘭興業公司表示,星聚點承租房屋迄今已使用超過10年,租賃期間內不調整租金,是租約約定條款。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具破壞契約原約定秩序的效果,要件應嚴格審查,應是事件確實無法預期其發生,且對於雙方契約履行具有長期持續性重大影響,才符合條文規定。

房東主張,COVID-19固為新發現的病毒且具傳染力,但具傳染力的流行性病毒幾乎每年均會發生,甚至同時間不只一種,流行性病毒應非契約成立後所無法預期的事項,同意暫緩繳15%租金,已是能力範圍內最大誠意。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表示,事業營收短收的原因眾多,且會伴隨事業的市場狀況及消費習慣等而有所改變,短期間的短收,並無法當然認定已「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原告所主張的營收減少,本為長租型承租人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所應承擔的各項風險之一。

北院認為,法院即不能僅以疫情對我國社會的廣泛影響,就依原告所主張短期營收減少的結果,認定兩造租約的租金已「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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