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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辦案機會性侵少女 前台南警遭判11年

2021/12/5 10:14(2022/1/5 18: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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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5日電)前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殷培淳因辦案認識1名單親媽媽,藉前往對方家中談事情的機會,性侵對方當時才國小畢業的女兒,台南地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判處11年有期徒刑。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中指出,這名單親媽媽於2020年6月11日因疑似遭詐騙,帶著女兒前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報案,由當時備勤的殷男負責辦理,殷男利用辦案機會與母女2人認識,並互加通訊軟體好友。

判決書中指出,殷男於2020年6月21日下午前往被害母女住處談論案件相關事宜,期間單親媽媽4度外出購買飲料等物品,殷男有機會與少女獨處,單親媽媽事後得知女兒遭到性侵提出檢舉,警方於同年7月22日接獲社工通知後通報檢察官偵辦,隨後將殷男拘提到案,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判決書中指出,殷男雖否認性侵少女,但依相關證人證詞,及被害人褲子、棉被等沾染物採到與殷男相符的DNA,認定殷男所犯事證明確,應予嚴懲,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故意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11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此案發生後,台南市警局督察室調查認為殷培淳涉犯性侵罪嚴重影響警譽,記1大過並調職到歸仁分局,殷培淳隨後於2020年8月辭職。(編輯:黃世雅)1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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