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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誹謗立委陳明文 黃越宏遭判拘役30天確定

2022/4/2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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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媒體人黃越宏發文指摘立委陳明文以立委影響力,完成國營事業特定員工的工作地點調整,試圖影響訴訟案件。高院今天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黃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

全案緣於,黃越宏民國106年9月20日及21日分別在法治時報網站及電視政論節目指摘「外傳,陳明文有一個洩密案,現在在二審,9月26日要宣判,負責的庭長叫陳珍如......陳明文利用『英系』以及『立委』的影響力,將陳珍如的老公,從中油公司的高雄廠調回『嘉義』,讓兩夫妻不用再分隔兩地。」

黃越宏另在106年9月26日於法治時報網站刊出,「結果,非常巧合的是,陳珍如開始承辦陳明文案件之後,她老公的調動與升遷都開始順利了起來。」

陳明文後來向台北地院提起自訴誹謗,北院認定黃越宏以不實言論,貶損陳明文的聲譽及社會人格地位,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黃越宏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案經陳明文、黃越宏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黃越宏106年9月20日發表文章所指的工作地點調動並無此事,僅空泛地以「外傳」作為消息來源,難以認定有合理查證,此部分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改判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二審認為,黃越宏在106年9月21日、9月26日分別在不同媒體發表的言論,並未敘述足以貶損陳明文名譽與社會評價的言行事實,此部分不成立誹謗罪。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編輯:張銘坤)1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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