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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安排學生坐特殊座 學校二審逆轉免賠確定

2022/5/2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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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北市一名國中導師被控長期安排罹病學生坐在黑板前的特殊座位,影響健康權,校方一審遭判國家賠償6萬元。案經上訴,士林地院日前改判校方免賠償。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

全案起於,一名患有白血病的學生指控,就讀台北市某高中的國中部期間,導師不顧他多次要求,仍將他安排在黑板前緊靠講桌的特殊座位,導致他無法正常與同學互動,也無法看到完整黑板內容,請求校方國家賠償。

本案採簡易程序,一審由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一審認為,導師讓原告學生坐特殊座位長達10個月,影響學習且構成差別待遇、標籤效應,已侵害學生心理健康權,屬不法侵害學生權利,判校方國賠新台幣6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士院合議庭審理。二審判決指出,原告的同學出庭作證說,不認為坐特殊座位的都是不好的學生,反而有人自願;另有曾坐特殊座的學生說:「沒有覺得坐在那邊特別矚目或被侮辱」;導師也說,安排原告坐特殊座是考量他視力不好,也方便原告提問,絕對沒有懲罰性質。

二審認為,導師是依據學生身心及學習狀況、學生意願、班級管理等各方考量,本於教學專業進行座位更換,特殊座位並無原告學生主張的懲罰性質、標籤化效應。

二審指出,特教老師的輔導紀錄顯示,原告學生曾感謝導師用心,讓他坐在講桌旁方便聽課;原告曾要求換座位,但動機是因為與附近女同學有誤解,導師多方衡量後,基於教學專業自主而未依要求更換座位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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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也認為,每個學生的座位或多或少會因角度、教師上課習慣等因素,而有不同的視線阻擋或影響;且學生本應安靜上課,下課期間可與同學互動交流,並不因坐在特殊座位而受影響。

二審認定,導師並未侵害原告健康權、學習權、受教育權、人格發展權;此外,原告另主張導師處理霸凌案時未積極介入輔導,二審也認為此主張不足採信,校方免負賠償責任,改判免賠。(編輯:李亨山)1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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