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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防部少將侵占洗衣機判刑定讞 聲請再審遭駁確定

2025/5/24 10:14(5/24 10: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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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金防部少將侵占洗衣機判刑定讞,聲請再審遭駁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金防部少將侵占洗衣機判刑定讞,聲請再審遭駁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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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遭判刑6年8月定讞,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林男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刑事定讞判決指出,民國106年12月間,林男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遂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但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男便將該台洗衣機寄回台灣住處,據為己有。事後林男得知消息走漏,遂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原機運回金門,置放於不知情友人的工務所。

一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經上訴,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處6年8月徒刑;林男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林男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駁回;林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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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提出金防部107年度業務分層核判權責區分建議案簽呈等相關文書,主張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洗衣機採購程序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支援營彈藥連辦理,他當時無決定及分配的權限,因此不構成因職務關係而支配公有物品的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儘管金防部與陸軍後勤指揮部組織上互不隸屬,且採購經費由陸軍後勤指揮部核撥,但此批採購的物品供公務機關使用,即屬公用、公有之物,並不會動搖本案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的判決事實,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編輯:李亨山)11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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