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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溫泉區變河川區 3居民遭強制遷離求償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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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南投廬山溫泉區受風災及變更為河川區衝擊沒落,居民請求發放補償金等遭拒而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私有土地建物的2居民形同被強制遷離,判內政部作成徵收並發放補償費處分。

另外,簽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的魏姓居民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作成發放補償金的處分。其餘居民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位於南投縣仁愛鄉的廬山溫泉區曾聞名全台,但民國97年辛樂克颱風、98年莫拉克颱風陸續重創,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發現廬山北坡母安山有地滑風險,若雨量超過一定程度,恐怕會造成大規模山崩。

經濟部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有關規定,於99年5月12日將廬山地區劃定為不宜繼續居住或營業的特定區域。

27組原告提告主張,他們為廬山溫泉區的居民,為合法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建築建物,或為未合法承租原住民保留地,或在原住民私有土地興建建物,分別經營旅館、餐廳、茶行、停車場、倉庫等。

原告主張,因經濟部的政策,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仁愛鄉公所拒絕續租國有土地,並廢止原告旅館營業登記證;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對部分原告訴請拆屋還地,實質上逼迫廬山地區居民放棄家園。

原告委由律師事務所於105年間請求依重建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救助金,或徵收土地、地上物並發給徵收補償費,不服遭內政部及原民會拒絕而興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重建條例已於103年8月底廢止,原告遲至105年間才提出請求,已無公法上請求權,判決駁回,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調查不備,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日前宣判,今天公布新聞資料,認定27組原告中,僅2組、3名原告請求內政部或原民會補償有理由,其餘原告為非法使用徵收補償標的,予以駁回。

新聞資料指出,依行政法的適用,應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即過去已經發生並完結的法律事實,應適用行為時法規或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規,本件應認原告的補償費等請求權仍發生於重建條例廢止前,因此仍有重建條例的適用,原告等人請求權也尚未逾10年的請求權時效。

新聞資料提及,廬山溫泉地區遭變更為河川區後,此區域明顯有遷村需要;其中,劉姓及陳姓居民形同被強制遷離,他們合法的私有土地建物(碧綠大飯店)若不徵收,也沒有其他補償方式,這明顯與重建條例立法意旨不符,判決內政部就劉姓居民的土地以及陳姓居民的合法建物137.91平方公尺部分,作成徵收並發放補償費的處分。

魏姓居民同樣形同被強制遷離,原民會將公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合法建物租給他,依據重建條例規定,判決原民會就魏姓居民的合法建物98平方公尺部分,作成發放補償金的處分。(編輯:蕭博文)1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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